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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建国支行。
负责人孙永吉,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立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建国支行员工。
被告李长胜,1965年6月16目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建国支行与被告李长胜银某某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长胜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长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建国支行撤回对被告李长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庆国
书记员:丁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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