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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栾城支行,住址:栾城鑫源路。
法定代表人董平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冀川,部门经理。
被告高书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栾城区。
被告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栾城区。
被告李荣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栾城县,系栾城区冶河镇中学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栾城支行诉被告高书叶、焦某某、李荣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栾城支行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栾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会江
书记员:李香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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