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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王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新兴路财富国际综合楼北楼17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22829882826C。负责人:吕富国,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磊,女,职务职员。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桦南县。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桦南县。被告:闫宇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桦南县。被告:李永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桦南县。被告:陈艳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黑龙江省桦南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被告王某某、闫宇晴、李永生、陈艳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撤回对王某某、闫宇晴、李永生、陈艳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某某、闫宇晴、李永生、陈艳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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