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住所地:南丰县新建路13号。负责人:方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武平,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叶建军,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诉被告叶建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永琴
书记员:王彤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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