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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与邓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住所地上栗县上栗镇浏万路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859080197B。负责人:王晓,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强,该行员工。被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与被告邓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某某、陈某某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邓某某、陈某某诉讼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邓某某、陈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龙用湖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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