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栗县浏万路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859080197B。负责人:王晓,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亚星,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员工。被告: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本院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与被告柳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于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负担。
书记员:肖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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