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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与文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浏万东路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859080197B。法定代表人王晓,行长。被告:文志,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与被告文志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文志全部还清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计26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自愿承担。

书记员: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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