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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浏万东路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859080197B。法定代表人:王晓,行长。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11000元或解除其他等额资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11000元或解除其他等额资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书记员: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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