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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桦南县支行与宋某某金融借款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中国农业银行桦南县支行
杨春雷
宋某某
顾佳宁
刘淑艳
顾会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桦南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吕富国。
委托代理人杨春雷。
被告宋某某,男。
被告顾佳宁,男。
被告刘淑艳,女。
被告顾会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桦南县支行与被告宋某某、顾佳宁、刘淑艳、顾会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宋某某无法联络,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桦南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桦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桦南县支行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桦南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桦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桦南县支行承担。

审判长:孙枫林

书记员:刘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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