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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某支公司诉杨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某支公司
陈倩倩(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某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某工业园区。
负责人姜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倩倩,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该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某支公司诉被告杨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未开庭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某支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某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某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某支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某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某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某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晓方

书记员: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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