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住址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田泽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诉被告刘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线索致不能查找到被告,且不能确定被告下落不明,致庭审不能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载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波
书 记 员 李夏阳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