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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城关营销部
高学红(山西瑜亮律师事务所)
王某
李鹏飞(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城关营销部,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83号。
代表人孙海鹰,该营销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学红,山西瑜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鹏飞,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胜军。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城关营销部(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城关营销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民财险城关营销部的委托代理人高学红、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李鹏飞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胜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城关营销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城关营销部负担。
审判长:马剑峰
审判员:张培宏
审判员:马祖荡
书记员:安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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