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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与董某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袁继伟(山西若谷律师事务所)
董某
赵洁(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魏都大道83号。
负责人薛雁翔,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继伟,山西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洁,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大同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苗建萍担任审判长,法官常春、王艳宏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4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财保大同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袁继伟、被上诉人董某委托代理人赵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事故车辆出险后,被上诉人董某与伤者谢玉梅于2009年12月16日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被上诉人于2009年12月17日将赔偿款交给交警队,之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一直协商赔偿事宜。2013年8月28日,上诉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出具《情况说明》,称“该案件因客户与伤者一直协商不妥,在此期间一直与我承保公司联系未超两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调解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伤者谢玉梅的具体赔偿费用一节。本院认为,针对一审法院确认的伤者赔偿费用,上诉人只是认为偏高,应为67350.39元,但对此并未具体说明相应的依据和理由,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依据伤者谢玉梅住院治疗及医疗费支出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伤残等级及所需二次手术费用等情况计算确认伤者的赔偿费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计算出的赔偿费用大于被上诉人主张的数额。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主张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伤者的赔偿费用偏高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上诉人董某的诉求是否超诉讼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因事故赔偿事宜一直与上诉人进行协商,因此,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诉求未超诉讼时效正确,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无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1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事故车辆出险后,被上诉人董某与伤者谢玉梅于2009年12月16日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被上诉人于2009年12月17日将赔偿款交给交警队,之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一直协商赔偿事宜。2013年8月28日,上诉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出具《情况说明》,称“该案件因客户与伤者一直协商不妥,在此期间一直与我承保公司联系未超两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调解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伤者谢玉梅的具体赔偿费用一节。本院认为,针对一审法院确认的伤者赔偿费用,上诉人只是认为偏高,应为67350.39元,但对此并未具体说明相应的依据和理由,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依据伤者谢玉梅住院治疗及医疗费支出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伤残等级及所需二次手术费用等情况计算确认伤者的赔偿费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计算出的赔偿费用大于被上诉人主张的数额。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主张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伤者的赔偿费用偏高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上诉人董某的诉求是否超诉讼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因事故赔偿事宜一直与上诉人进行协商,因此,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诉求未超诉讼时效正确,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无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1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苗建萍
审判员:常春
审判员:王艳宏

书记员:贺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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