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227民初113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责人:魏宝兴,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邢鹤晨,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山市迁西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杨有保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李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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