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庄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王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
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本案担保。武汉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担保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上述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4,7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国华
书记员: 黄湛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