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武汉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庄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王某某。
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
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本案担保。武汉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担保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上述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4,7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国华

书记员: 黄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