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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872491585。法定代表人:向星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周,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橙,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35265288K。法定代表人:贾桂莲,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1032812T。法定代表人:沈传方。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鄂0504民初39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21757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其他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217579元;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其他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郑 茜
审判员 杨 茹
审判员 王立立

书记员:葛丽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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