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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爱印,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义井街北二条北二条二4楼。
被告:蒲某渭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某县延安路东段荆花苑。
法定代表人:闵振锋,董事长。
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蒲某渭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1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左广强 人民陪审员 康利兴 人民陪审员 李翠萍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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