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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胡某某信用卡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
负责人:李耀东,行长。
被申请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胡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8105.1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并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胡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8105.1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常菁
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

书记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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