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
负责人:李耀东,行长。
被申请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胡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8105.1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并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胡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8105.1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白宇峰
代理审判员 常菁
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
书记员: 杨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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