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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唐某分中心,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路南区新华西道2号世博大厦1401室。
负责人:刘振宏,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一,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唐某分中心与被告何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唐某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唐某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素兰
书记员: 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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