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现行法律对“个人向单位提供劳务受害”责任归属存在空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若提供劳务者因第三人侵权受害,用工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但条文未涉及“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即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情形。

从立法目的、法律关系的相似性、当事人利益平衡以及社会价值导向出发,应将个人与单位的劳务关系参照劳动关系处理:
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用工单位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有无过错。
追偿权:若损害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用工单位在赔偿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这一处理方式既能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务者,又避免实际侵权人逃避责任。
为弥补现行法律空白,可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进行修订:
非个人之间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损的,由接受劳务方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之间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损的,根据双方过错分担责任。
追偿规则:保留用工单位在赔偿后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案号】(2022)沪0115民初52381号
【案情】
王某某受雇于某建设公司在机场从事保洁工作,工作时因电信井盖未固定跌落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判令建设公司赔偿16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定:
双方系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也不同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此类关系更接近劳动关系,应由单位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单位赔偿后,如确因第三人侵权,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制度平衡:避免用工单位在获取商业利益的同时完全规避风险。
权益保护:提供劳务者证据能力弱,若适用过错责任,其维权难度和成本过高。
市场导向:明确用工单位赔偿责任,有利于促使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同时维护劳动力市场的公平。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