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农民,住当阳市玉阳办事处望城村七组1—58。
委托代理人段军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会计,住当阳市金色阳光小区。
被告当阳市华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子龙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当阳市华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严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严某某承担。
审判员 罗友平
书记员:杨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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