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阳市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新建村严甽。
法定代表人吴新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希腾,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诉讼代理、法律帮助,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方志强。
委托代理人黄勇华,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与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志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东阳市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毛峰 审判员 鲍龙 审判员 戴捷
书记员: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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