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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雄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某、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东莞市雄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何建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倩,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思涵,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汉族,住安新县。
被告:崔某某,女,汉族,住安新县。

东莞市雄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某、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东莞市雄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雄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

审判员 高长青

书记员: 刘天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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