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港市金某某汽车美容俱乐部。住所地:东港市。
经营者:孙淑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
委托代理人:牛志,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战某某,男,1963元4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住东港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住东港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东港市金某某汽车美容俱乐部(以下简称金骐汽车)与被告战某某、齐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骐汽车委托代理人牛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战某某、齐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能按时到庭应诉,故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给付原告维修费2057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自2010年9月7日至2014年9月19日,被告多次在原告处维修车辆,除已支付部分维修费用外,尚欠原告维修费20570元未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
被告战某某、齐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战某某多次在原告处修理车辆,累计拖欠维修费20570元,该款至今未给付原告。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明细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明材料在卷,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战某某间的修理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原告修理车辆后,被告战某某应按约定及时给付维修费,拒不给付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本案中,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涉案欠款属于其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给付涉案维修费并承担相应利息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战某某、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东港市金某某汽车美容俱乐部维修费20570元,并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
如被告战某某、齐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元、公告费590元,合计1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战某某、齐某某共同承担,并于执行时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洛宜
人民陪审员 董静怡
人民陪审员 白欣霭
书记员: 赵巧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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