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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杜安洲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港市东港南路136号。法定代表人范洪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云,系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委托代理人李明,系该局法规监察科科长。被申请人杜安洲,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菩萨庙镇菩萨庙村五十三号374号,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7109114916。

申请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东国土监字[2017]第11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杜安洲未经批准,于2017年7月,占用东港市新农镇石固子村孙家沟组集体旱地1449.9平方米建鸡舍为由,对其作出处罚如下:一、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二、对其非法占地1449.9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14499元。该处罚决定送达后,被申请人既未起诉也未申请复议,又未履行相应义务,现该处罚决定已生效,申请机关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有职权依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监字[2017]第11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邵 丹
审判员 郭景强
审判员 傅 洁

书记员:潘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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