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申请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港市东港南路136号。法定代表人范洪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云,系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委托代理人李明,系该局法规监察科科长。被申请人杜安洲,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菩萨庙镇菩萨庙村五十三号374号,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7109114916。
申请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东国土监字[2017]第11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杜安洲未经批准,于2017年7月,占用东港市新农镇石固子村孙家沟组集体旱地1449.9平方米建鸡舍为由,对其作出处罚如下:一、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二、对其非法占地1449.9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14499元。该处罚决定送达后,被申请人既未起诉也未申请复议,又未履行相应义务,现该处罚决定已生效,申请机关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有职权依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监字[2017]第11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邵 丹
审判员 郭景强
审判员 傅 洁
书记员:潘晓伟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