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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检一部刑诉〔2020〕Z183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8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3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身份证号码440726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被阳江市看守所不予收押,于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无逮捕必要被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7日至2015年4月2日之间,陈某乙与曾某某(均已判刑)为牟利,以扑克牌为赌具,设定“三公大吃细”的赌博方式,在阳江市阳东区塘坪镇北甘村陈某乙小卖部处组织开设赌场,陈某丙负责发牌,从中抽水获利,每盘牌抽水20元至50元不等。期间有两三天的时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小卖部处为陈某丙等人开设的赌场望风,获利100元。

2019年8月6日22时50分左右,民警在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塘坪镇北甘村委会*村*巷*号门口将被告人陈某甲传唤到阳江市公安局阳分局塘坪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陈某丙、曾某某、陈某丁、莫某某、陈某戊的证言;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及理由、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病例资料;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协助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良鹏

检察官助理:谭丽敏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已附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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