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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390号

2021-03-29 独角龙 Comments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39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居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0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醉酒后(经检验,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22.47mg/100mL)驾驶湘L9****号牌小型轿车,从南城往石碣方向行驶,行至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三路43-1号莞城建设小学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谢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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