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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长江与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丑长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靖宇县靖宇镇。
本院受理原告丑长江与被告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丑长江的起诉,诉讼费1282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赵长柏 代理审判员  吴振东

书记员:蔡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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