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性,1978年8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0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4日15时31分许,严某某驾驶皖K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70KM+300M处,遇邓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于某某)由西向东横过道路,两车交叉时相撞,造成于某某死亡、邓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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