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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交通肇事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性,199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湖南省岳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决定,于2020年102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驾驶湘F****3小型普通客车沿岳阳县荣宝线由东往西行至**乡**村**片**路段时,因被不起诉人龚某某驾车疏忽大意、未注意避让行人,将被害人周某某撞击致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在现场报警。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方与被害人家属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方出具刑事谅解书。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方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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