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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住河南省商丘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5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驾驶豫N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南京绕城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K101附近时,因疏忽观察,其车头撞上前方正在低速行驶的彭某某驾驶的苏NC****/苏N****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尾部,致齐某某车内副驾驶乘坐人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齐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齐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彭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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