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3********,蒙古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小鸟牌三轮电动车(乘坐:黄某乙)沿杨白线自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因操作不当,驶入道路右侧路下,三轮电动车发生翻覆,致黄某乙当场死亡、黄某甲受伤、小鸟牌三轮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乙的死亡原因系胸部受到强大的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腔脏器破裂,失血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原地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提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刘某甲、吴某某、刘某乙的证言;2、物证、书证及程序性证据: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及立案告知书、移送起诉告知书、死亡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尸体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人口信息、协议书、谅解书、申请书;3、鉴定意见:酒精呼气检测结论、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鉴定通知书;4、现场勘验、检验、提取笔录:人体血液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原地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系主观恶性较小的过失犯罪,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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