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3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浙江**速运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寿昌营业部快递员,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沪C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建德市航头镇大店口村出发,沿沪瑞线往建德市新安江方向行驶,当由南向北行驶至沪瑞线**(**镇**村)路段时,因使用手机而导致注意力不集中,与由东向西违法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黄某乙发生碰撞,致其当场死亡。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黄某乙近亲属人民币729203.2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有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通话记录单、短信记录截图、秤重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丙、邓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黄某乙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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