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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24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浙JZ****号小型轿车,与妻子陈某某、儿子黄某乙、弟弟黄某丙一起,自临海市桃渚镇开往临海市小芝镇,途经临海市桃渚镇芙蓉村时与路边行道树发生碰撞后翻车,造成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及陈某某、黄某乙受伤,黄某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机动车时操作不当以致车辆撞到行道树后翻车,其过错行为在此次事故中起直接作用,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丙、陈某某、黄某乙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被救护车送往临海市第二人民医院,在交警到达医院后承认自己系驾驶员,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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