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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新会(黄嘉雯)(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90********,汉族,文化程度本科,职业工人,住江门市新会区**路**号**。 2019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于2019年10月19日14时许,驾驶粤Y****1号小型轿车在本区**商行路段实施倒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碰撞并碾压被害人黄某乙,后再碰撞被害人梁某某停在路边停车位内的粤B****7小型轿车,造成被害人黄某乙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损失,并获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到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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