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5日10时许,广州市南沙区珠江街城管执法中队依法对**街**街**号违法搭建的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为进入执法现场,在被拦截后,以身体冲击执法人员郭某某的盾牌,致使郭某某侧身,盾牌随即碰撞协管员卢某某并致其摔倒受伤,经鉴定,卢某灵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身体冲击执法人员盾牌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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