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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615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村,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村,进城务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2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从**串串饭店门前出发,沿长乐路南侧辅道由西向东行驶十米左右,被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被查获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11.81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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