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85********,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学本科,系四川省**科技公司业务员,住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6年8月19日被江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释放。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8日,四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政府招投标,以总价26.5万元的标价成功竞标四川省江安县公安局采购的办公设备,约定公司以每台0.45万元的价格向江安县公安局销售“联想扬天”T4900C电脑42台(电脑总额18.9万元)及其他办公用品。四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指派业务员谢某某与江安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后,四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通过中间人熊某某与四川省**科技公司业务员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联系,约定由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23.1万元总价向刘某某销售其在江安县中标的办公设备。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淘宝网上分别从北京和深圳以0.23万元至0.24万元的价格购买有联想(注册商标标识lenovo)编号或条码的“联想扬天”T4900C的主机和显示器,同时从网上购买外包装纸箱,将从北京和深圳购买的“联想扬天”T4900C进行包装,并从打印店购买自制的联想产品合格证交给刘某某。2016年7月28日,四川省**贸易公司法人刘某某、业务员谢某某将这批次的42台电脑及其他打印机、扫描仪、交换机、DVD、调音台、话筒等运到江安县公安局,经接收单位工作人员现场对刘亮所销售的“联想扬天”T4900C电脑开箱检验时,发现该批次42台“联想扬天“T4900C电脑产品均存在外包装污损陈旧、键盘陈旧,主机机体没有封签,电脑硬盘无出厂标识及条码包装箱内无三包证、产品合格证书等电脑产品应具备资料,且无3C强制认证标志,与《产品购销合同》中“联想扬天T4900C型号的正品原装电脑”订购要求相差很远。后经北京联想有限公司抽样鉴定,确认送检的电脑及相关配件均不是北京联想有限公司的产品。
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其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11.5万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1.5万元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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