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2********,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启东市**镇**街**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曾因赌博,于2008年10月2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本院决定对黄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17时30分许,驾驶苏F5****号小型轿车,沿启东市海防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8km+850m路段时,因会车时灯光刺眼,未及注意,与同向在前步行至公路中间的蔡某某(男,79岁,患有老年痴呆)发生碰撞,致蔡某某跌地死亡。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31日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黄某某赔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48万元,已履行,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黄某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及驾驶证核对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
4.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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