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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六检刑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8********,汉族,大专文化,系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员,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夏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6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牌照为苏A8****小型轿车, 沿本区雄州街道古棠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桥西路信号灯路口,遇李某某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载着夏某某,沿雄州街道桥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双方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夏某某受伤,车辆损坏。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3日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石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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