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居委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英,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2020年6月1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30日7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老204国道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三灶中国石油加油站门口,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靠边停车,两车发生碰撞,致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潘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经东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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