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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2月24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5日08时许,黄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上蔡县**乡**村**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前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马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1月25日经上蔡县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马某某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可致其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亲属已经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得到对方谅解,黄某某具有初犯偶犯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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