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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组,现住:北京市******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9 年7月11 日08时35分许,驾驶蒙D0****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马某某)沿巴林左旗白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28km+630m处时,与沿村内道路由东向西宋某某驾驶的蒙DF**** 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宋某某受伤。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拨打120和110报警电话后,宋某某经巴林左旗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蒙DO**** 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共计480063元,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获得被害人近亲属书面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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