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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阜阳市颍州区**路**庄**巷**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1时,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皖K****0轿车由徽州区呈坎往佛子岭方向行驶,行驶至徽州区上杨干高架桥下时,与前方同向行人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受伤及皖K****0轿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罗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16日死亡。经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徽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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