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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甲交通肇事案)_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95********,壮族,大专文化,东兰县长乐镇兽医站干部,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甲酒后驾驶桂A****W小型轿车由东兰县城沿国道323线往隘洞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23线1299KM+400M处,车辆越过中心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由韦某乙驾驶的无牌无证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乙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韦某甲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及时某某救人,并叫人帮打“120”和向公安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事后积极配合被害人家属做好善后工作,支付丧葬费用并赔礼道歉,主动与被害家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43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到案后认罪认罚。

上述认定的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配合被害人家属做好善后工作,主动与被害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结悔过,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韦道大,男,1995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9512281514,壮族,大专文化,东兰县长乐镇兽医站干部,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隘洞镇纳坤村仆下屯10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道大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韦道大酒后驾驶桂AU959W小型轿车由东兰县城沿国道323线往隘洞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23线1299KM+400M处,车辆越过中心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由韦火妹驾驶的无牌无证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韦火妹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韦道大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韦道大及时下车救人,并叫人帮打“120”和向公安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事后积极配合被害人家属做好善后工作,支付丧葬费用并赔礼道歉,主动与被害家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43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到案后认罪认罚。

上述认定的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道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配合被害人家属做好善后工作,主动与被害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结悔过,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韦道大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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