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居住广西宜州市**乡**村**屯**号。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3日被东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杜锦,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东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底,犯罪嫌疑人韦杰和韦某某合伙购买毒品进行贩卖,由韦某某负责联系毒源,韦杰负责分销。7月31日,韦杰与韦某某通过电话商量,韦某某出面与上家购买毒品并提供上家微信转****,韦杰通过扫码转账毒资2.6万元。事后韦某某分批将价值1万元的毒品“茶”和“K粉”拿给韦杰,韦杰得到毒品进行分装出卖给他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两部手机依法发还给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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