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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评论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686号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 :H605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户籍所在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观塘区**路**大夏**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21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醉酒(经鉴定,韦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09.72mg/100ml)驾驶车牌号为粤S3****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辅道候机楼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查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小型轿车等物证,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的供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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