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麻城市**镇,住麻城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鲍某某,男,殁年35岁,生前住麻城市**镇**村,因本案死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18时28分许,被害人鲍某某驾驶鄂******号小轿车沿沪蓉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蓉沪向744公里400米处时,在快速车道内追尾撞上前方由董某某驾驶的鄂******小型越野车,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两车均停留在快车道内。18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驾驶鄂******号小型普通客车将在车道内摆放三角标志牌的被害人鲍某某撞倒在地,导致鲍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鲍某某死因系交通事故至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湖北省公安厅高警总队七支队麻城大队认定:当事人雷某某在过度疲劳影响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驾驶鄂******号小型普通客车,其过错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董某某驾驶鄂******号小型越野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示牌,其过错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当事人鲍某某驾驶鄂******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摆放三角警示标志牌过程中,未注意后方车道车辆通行情况,为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摆放三角警示标志牌,其过错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认定雷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董某某承担次要责任、鲍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雷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1年1月28日,被害人鲍某某家属收到雷某某补偿款10万元,对雷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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