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Comments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公刑不诉〔2017〕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6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号**幢**房。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粤AF****)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宝华路永发电脑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6.7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1月10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