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7********,汉族,高中文化,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苏G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金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海城路路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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